“范冰冰们”涉嫌偷逃税原因找到了 避税手段五花八门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称,江苏警方已介入范冰冰的“阴阳合同”案。

事情起源于崔永元“报私仇”,15年前,冯小刚拍了一部电影叫《手机》,当年崔永元认为电影中的主人公严守一是在影射他的形象,曾与冯小刚等结下过矛盾。今年5月,当崔永元得知《手机2》原班人马开拍的消息之后,就在微博上对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相关主创进行“攻击”。

崔永元通过微博连续发布多条图文曝光“阴阳合同”事件,称存在演员偷漏税等情况,同时还公布了范冰冰的剧组劳务合同,暗示涉嫌偷漏税。

随着事件不断发酵,这也引发政府等层面的高度关注。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6月27日,据新华社报道,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7月9日,崔永元还置顶了一条微博,“我已经整理出585名跟华谊兄弟(5.670, -0.07, -1.22%)合作过的演职人员的资料作为案例,以EXCEL表格的形式提交给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单位,我们认为这里都涉及偷税漏税。相信经过总局的调查取证,一定会真相大白。”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在接受《中国企业家》采访时表示,实践中,“阴阳合同”十分多见,目的也十分多样。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义务,还有的可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策略。

就法律层面而言,签署“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风险便是,“阴阳合同”会导致其中的某些甚至全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邓学平还表示,影视演员如果存在崔永元所说的“阴阳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明星避税花样多
据了解,明星的收入来源一般主要有四类:签约公司取得的固定工资或股权激励、商业广告片酬、投资收入、个人工作室收入。但是收入多元化并不影响缴税,每类收入都有相应的条款对收入进行征税,对号入座。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明星的工资薪金与普通人缴纳税款相同,适用于3%-45%的个人所得税课征;片酬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于20%-40%的劳务报酬课征;利息股息红利按20%的偶然所得课征;工作室收入按5%-35%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课征。

由于明星的收入巨高,比如,在2017中国名人收入排行榜上,前十都收入过亿,范冰冰以2.44亿排名榜首,因此在累进税率中,一般适用的都是顶格最高档,即45%的个税、40%的劳务税、20%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和35%的个体工商户税。

据业内人士介绍,明星为了少缴税,五花八门的避税手段应运而生,如成立工作室,精选注册地等等。

1、避税天堂“霍尔果斯”,注册公司或移民

近几年,很多明星及娱乐、影视公司纷纷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包括新疆霍尔果斯、浙江东阳、明星工作室齐聚的上海松江区以及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等。唐德影视(8.800, -0.15, -1.68%)及范冰冰创办的爱美神影视,其避税地分别是新疆喀什与无锡。

据华夏时报报道,被称为中国的“开曼”,人口只有8.5万的县级市霍尔果斯,吸引明星和影视公司入驻,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避税和上市绿色通道。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使税率由个税的最高档45%降至35%。同时,一些人也从中嗅到了商机,“注册经济”应运而生。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上市还能走快速通道,而且上市之后政府最高奖励200万元。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施志群认为,“这种操作方式目前来看属于合法行为。当然从所有行业来看,不排除依然存在一些违法的现象。”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以来有超过200家影视文化或传媒公司在霍尔果斯落户。但问题同样存在,这些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基本都是“空壳”,并没有员工真的去当地办公。据新京报报道,很多企业追逐霍尔果斯的税收红利产生的乱象,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税务部门已经开始了对专门用于避税的霍尔果斯影视空壳公司的盘查。

而据华夏时报,放弃国籍避税也较为常见。入籍低税甚至是无税国家,如瑞士、列支敦士登、安道尔和摩纳哥等,对中国境内的收入只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成立工作室,以个体户身份纳税

按照税法核算,明星以个人身份征收的所得税税负是最高的。因此,明星成立工作室、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等形式,缴税可以按照工商户缴纳,纳税合并征收,来进行相对较低的企业赋税,在近年来成为一种风潮。

据腾讯娱乐报道,之所以采取合并征收,是由于影视行业,因为影视公司的很多成本没有发票,会计账簿不健全,所以进行合并征收就是合并个人所得税。据此前媒体报道,目前许多大牌明星基本都是以工作室的名义对外承接广告、拍片等业务,而明星们在与工作室签署合同上也采用的是服务合同,而非演员合同。

3、要求制作方分散支付片酬,或直接拿“税后价”

据腾讯娱乐,由于明星在纳税规则上和普通民众并无差别,因此,对于片酬动辄千万甚至过亿的明星而言,一次取得的片酬越高,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多,为了降低或规避这种“超额累进税率”,很多明星都会与合作机构私下达成协议,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规避加成征收的税额。比如通过分期付款或多阶段合同来避税。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薪酬”也较为常见。圈内认可的明星出场费应该是税前收入,但是很多明星会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全额支付。

表面上看,明星遵纪守法纳税,实际是转嫁成本,这已经成为影视产业中的一种常态化行为。不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娱乐圈内人称,在娱乐圈更加普遍的情况是:明星与合作方约定直接拿税后薪酬。

4、将个人单一收入分摊、转移

据华夏时报报道,关于演艺明星避税的种种方式中,个人收入公司化、身兼数职收入多样化等等方式不一而足。

比如身兼制片、顾问等职务,将片酬分摊到各个细分项目,包括制作费、顾问费、咨询费、服装费和化妆费等。号称投资5亿,范冰冰以两种身份、两家不同的公司参与制作的宫廷剧《巴清传》就属于这类。虽然此前有网友传,《巴清传》遭卫视退单,但这些项目是否属于纳税范围、免税范围和税务核定时扣除的范围等,都需要税务部门来核查。

另据华夏时报称,直接获取现金,或以他人账户收取报酬,通过片酬转股权、红利的方式,名目分摊和设立信托等这些常见的避税手段,都可以降低缴税额。其中,以“接受馈赠”的形式获取房子、珠宝等抵扣报酬来避开高片酬带来的高税收的方式在税务检查中很难被发现。

5、成立第三方公司

成立第三方公司是一种更为复杂的避税方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付忠文表示,“分摊到第三方公司,其实就是第三方公司开虚假发票,这个很严重,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构成刑事犯罪的。”

明星为何要逃税?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施志群认为,高净值个人之所以相对普遍地追求避税,部分原因在于现行个税税制过于简陋不够完善。“中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和制度设计比较早,一些规定和制度在当时可能是没有问题的,但随着经济发展程度和收入水平提高,相关制度也期待进一步调整。”

另一位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认为,当合理避税减少的税金不够多时,逃税就有了动机,“在纳税额很高时,明星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偷漏税,但这是违法行为”。

上述法律从业人员也认为,除了税收制度不健全给逃税提供了一定机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操作性不强、征收手段落后,监管上存在漏洞,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高净值人群避税、逃税提供了更多可能性。“这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明星逃税的违法成本并不高。”该人士表示。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存在合理避税的方式下,并且逃税将会付出严重后果时,依然有很多明星选择逃税了。

关于范冰冰被指涉“阴阳合同”一事,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告诉《中国企业家》,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除非范冰冰或其公司“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否则范冰冰或其公司不会直接触犯刑法。无锡市税务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如果调查属实,会向范冰冰或其公司下达追缴通知,而范冰冰或其公司应该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金。

据界面报道,“阴阳合同”最可能违法的地方在于收入作假。例如,1000万元的收入仅在对公合同中明确100万元,其余900万元通过现金等个人渠道交易。但这种手段属于恶意欺诈范畴,被查处应负法律责任。

实际上,娱乐圈的偷漏税问题早有处罚先例,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偷税漏税近4万元,最终被罚款达60多万。可是5年后,毛阿敏再次陷入税案风波,因漏税补缴27万税款。

刘晓庆的入狱案更是轰动一时,据新华社此前报道,2002年,刘晓庆遭指控自1996年成立公司以来,公司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手段,偷逃税1458.3万元,加上滞纳金,共欠税2000万,并招致422天的牢狱生活。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告诉《中国企业家》,刘晓庆案发时,适用的是97年刑法的偷税罪。简单一点说就是如果你偷税到一定金额(这个金额的起点最低是一万元),就可以判处有期徒刑。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经济犯罪的处理越来越倾向于从危害结果和悔改措施方面进行考量,经济犯罪呈轻罪化、甚至无罪化趋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进行了修改。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新法修改了多处。但是最主要的有两个地方,一是将罪名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修改中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即逃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崔永元所述为真,范冰冰如果之前没有收到过逃税的行政处罚,待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那么范冰冰的行为就不再构成犯罪。不过如果范冰冰确实存在逃税行为,法律并不会让她逍遥法外,税务机关会让她补缴巨额的税款以及滞纳金,同时给予行政处罚。如果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仍逃税的,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星税收应如何规范?
关于明星收入的管理,不妨先来参考一下国外演艺明星的纳税方式。比如法国规定演员最高收入标准,日本给明星每月发“工资”。

据国际先驱导报报道,法国为了防止明星要价过高,法国国家电影中心规定了明星的最高收入标准。 如果明星报酬超过电影制作预算的一定比例,该电影就无法获得补贴和资助。而日本的许多大公司,存在“工资制”,休假、退休或“过气”的艺人,可以每月领取一笔稳定收入。中小规模经纪公司多采取提成制,但通常是艺人三成公司七成,或艺人两成公司八成。另外,日本税金较高,若收入超过4000万日元(约合246万人民币),需缴纳45%的税金。这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压低了明星收入。

对于这些国外的经验,从业多年的影视人王雷认为,这些自下而上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解决明星纳税问题的根本,还是要从完善税收制度入手。另外,除了税务机关外,还要加强银行、工商、审计等部门间的税收行政协作。

据新京报,从市场角度看,明星获得高收入,是市场使然。不过在市场角度之外,还有一个社会角度,就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必须要有合理的税收制度向明星、富豪们征税。税收制度不能令人感到公平,便可能有撕裂社会的危险。

而从具体的整改措施上,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蒋震建议,可以对名人的收入进行全口径管理,除了出场费、代言费、广告收入,股权转让也应该纳入管理口径,未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改革时,可以考虑把高收入阶层纳入综合计征。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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